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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㈤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或试营业的;
  ㈥个人承包承租(包括转包转租)经营的或只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盈亏自负且难以实行查帐征收的。
  第四条 按本办法实行核定征收的税种(含费)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地方税收应按各税种的具体规定征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对当期应纳税款的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前期营业额,按行业、地域划分定额等级,确定核定税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规定的行业征收率核定;营业税按适用税目、税率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流转税税额核定。
  第六条 对以前纳税期应纳税款的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㈠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㈢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㈣按营业额的征收率核定;
  ㈤核定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㈥按照发票开出额加30%至50%的未开票收入额测算营业额核定;
  ㈦按实际调查结果测算经营收入额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时,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定征收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户当期定额的确定,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㈠纳税人自报。核定征收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核定征收税款申报审批表》。
  ㈡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征收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域、规模、饮食业等级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调查表》,作为确定定额标准的主要依据。
  ㈢确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取第五条 、第六条 的方法确定核定征收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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