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第173号 1998年12月1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核定征收税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工作程序,统一核定征收报表,公平核定征收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制定《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地税发[1997]51号文,即《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仅适用于个体经济。其他有关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税额是对纳税人当期或以前纳税期应纳税额的确定。本办法适用于依照
《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并组织征收:
㈠依照
《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㈡依照
《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㈢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纳税申报不准确的;
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