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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第173号 1998年12月1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核定征收税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工作程序,统一核定征收报表,公平核定征收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制定《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地税发[1997]51号文,即《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仅适用于个体经济。其他有关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税额是对纳税人当期或以前纳税期应纳税额的确定。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并组织征收:
  ㈠依照《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㈡依照《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㈢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纳税申报不准确的;
  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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