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行政学院办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湘政发[1998]26号 1998年12月2日)
根据党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搞好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现对湖南行政学院办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湖南行政学院是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培训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基地。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兼任院长期间,常务副院长主持学院日常工作,学院在业务上接受省人事厅、省教委的指导。
二、湖南行政学院的办学方针: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政府效能、加强科学管理的需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深化教学改革,实行开放办学,为培养德才兼备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服务。
三、湖南行政学院的培训任务根据全省干部教育规划和总体安排,紧密结合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和政府工作的实际加以确定和实施。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四、湖南行政学院主要承担处级、厅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职培训,省直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根据省人民政府业务部门需要组织的专门业务、更新加以的培训及各种专题研修班;还可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高级管理型人员的培训。
五、湖南行政中院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写选修课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制定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和专门业务、更新知识培训的教学计划。
六、湖南行政学院培训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目标是提高其履行职责必备的素质与能力,重点是:
(一)掌握邓小平理论,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全局观念。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政令畅通。
(二)提高新形势下从事行政管理、处理政府事务和驾驭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水平及工作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