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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
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23号 1998年12月1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并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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