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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3日)废止

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大政办发[1998]124号 1998年11月2日)

  第一条 为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我市行政、检察、审判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或依法被授权、委托的执法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
  (一)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法定职责的分解;
  (三)执法程序流程;
  (四)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五)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七)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八)内部考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
  1、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考核率;
  2、年内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率;
  3、持证上岗率;
  4、执法证件是否按规定报废、更换和登记注册。
  (二)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1、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通告等是否事先经地区、部门法制机构及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审查;
  2、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进行了处理;
  3、内部执法监督检查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齐全。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1、是否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职责范围和办事程序;
  2、是否向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告知法定事项和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四)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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