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等,造成损害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害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放任、袒护、纵容,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开除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及时纠正,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开除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