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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

  1、招标文件要求工程质量优良,投标单位项目经理近三年来承担过的类似工程无优良品者;
  2、要求限期必须完成的工程,投标单位项目经理近三年来承担过的类似工程的工期均未能履约者。
  第五十条 如果所有投标报价均无效,则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单位综合业绩两项得分之和的高低为序,分别进行价格协商,择优定标。
  第五十一条 评标定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之处进行必要的澄清。
  澄清应当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分别对投标单位进行质询,质询的书面记录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印鉴后,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的机会更改投标报价或者投标文件中实质性的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招标单位不得借澄清机会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
  第五十二条 自开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五十三条 如果评标定标机构因评委意见分歧不能决定中标单位,则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裁决。
  第五十四条 因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失败,应当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招标失败,招标单位应当审查、修改招标文件和标底,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议标。
  第五十五条 评标定标结束后,应当拟制由全体评委签字的评标定标报告,作为评标定标结论存入该项建设工程档案。
  评标定标结束后三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服务费并领取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因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经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单位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名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并按规定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鉴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评委在参加评标定标过程中不按规定办法进行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评标定标,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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