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经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地区,开标、评标、定标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十五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当场确认并宣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效标价范围为±1%-±5%。
第六章 评标、定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定标指评标定标机构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依照评标定标依据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确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四十八条 评标、定标按照初审和终审两阶段进行。
(一)初审:对有效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与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应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2、技术性评估: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估和关键工序评估,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的评估;
3、商务性评估: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评标标底对比分析。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应予以拒绝,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终审:对通过初审筛选出的若干个具备中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以澄清或者答辩的方式进一步评审,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不实行合理低标价法者可以不进行终审。
第四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全体评委依照评标定标依据,逐项进行评议或者独立计分,以全体评委对投标文件内容评价或者得分情况,依次排列名次,评标定标机构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列为第一名者为中标单位。
除下列情况外,总计得分最高者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