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标底
第十六条 标底质量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标底的质量等级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标底工期参照工期定额,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标底价格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安装工程的设备价应予单列。
第十九条 下列标底应当由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编制:
(一)尚未开展对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审查的地区的招标工程;
(二)经审查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的招标工程。
第二十条 在投标截止后,招标单位将密封的标底交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标底为审定标底。
第二十一条 开标后,以审定标底为基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底浮动范围之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
评标标底为评定造价单项分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投标的价低于标底浮动不限,如果属于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在投标文件中对降低工程造价有令人信服的阐述,经评委表决同意,可以参与评标竞争,不作无效报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半数以上投标报价超出浮动范围,应当校核标底:
(一)属于审定标底差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纠正后,再按上述方法确定评标标底;
(二)审定标底无误,即以审定标底作为评标标底。
评标定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标底有明显差错的,应当送招标投行管理机构复审,评标定标按复审确认后的数值计算。
第四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定标办法是评标定标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的基本准则。评标定标办法可以采用百分计分法、综合评议法、加权平均法、合理低标价法、无记名投票法、费率费用计分法或者其他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