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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

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是指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定标机构,制定和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经过开标、评标、定标等阶段,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应当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评标定标时应提供下列定标依据:
  (一)招标文件;
  (二)开标前会议纪要;
  (三)评标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
  (四)标底;
  (五)投标文件。
  第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的主管机关,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评标定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评标定标机构、评标定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四)裁决评标、定标分歧;
  (五)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处理违反评标定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评标定标机构

  第七条 评标定标机构是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设立的负责某一招标工程评标定标的临时组织。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情况、结构类型可以设立评标定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定标工作小组。
  第八条 评标定标机构的职责:
  (一)依照评标定标依据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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