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竹溪县要求开征地方
电力建设资金问题的批复
(鄂价重字[1998]399号 1998年11月20日)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开征竹溪县地方电力建设资金的请示》(十价重字[1998]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建议竹溪县将目前提出的地方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省计委正在拟定的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方案,采用国家统一安排的农网改造资金,配合省统一安排的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逐年实施的城乡用电同价,将投入地方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金(包括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分步直接计入当地电网销售电价,不再另行单独开征地方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