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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作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
销售作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鄂价农轻字[1998]415号 1998年12月4日)


各地、市、州、县物价局、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作价办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粮购进价的确定。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年和1998年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但按当年购进价作价销售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收购数量。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应逐步实现顺价销售。
  二、顺价销售的定价权限。根据国家政策和省规定的作价办法,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有权自主确定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但企业确定的价格应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应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三、委托收购粮食结算价格的制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与用粮单位直接签订协议,接受委托收购粮食。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方应及时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委托收购粮食的结算价格由粮食购进价、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组成,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粮食购进价按当年省政府确定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委托代理费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应分摊的商品流通费比照本企业定购粮、保护价粮合理分摊的平均水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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