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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票款结报预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预储的应纳税款,由国税机关依据其已开具发票及其他收款凭据实现的销售额,与适用征收率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对不使用发票进行商品货物销售活动或发票使用量很少,以及经常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比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管理,并可适当调高平均税负水平。
  第十三条 由国税机关确定实行税款预储办法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关手续,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并将户名、账号、会计核算方式及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国税征收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税款预储账户专门用于纳税人已实现税金的预先存储。预储税款未解缴国库前其资金及按规定计算的利息归纳税人所有。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国税机关已加盖公章的《票款结报表》送金融结算窗口办理预储税款存款手续。金融结算窗口确认存款后在《票款结报表》上加盖戳记,并返还纳税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将已加盖金融结算存款戳记的《票款结报表》送国税征收机关进行审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存款额度、存款手续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对由国税征收机关代开发票的企业,按以下办法办理税款预储手续:
  1. 一般纳税人持已加盖国税征收机关公章的《票款结报表》到金融结算窗口按规定办理税款预储手续,金融结算窗口确认存款后在《票款结报表》上加盖戳记,并返还纳税人,交国税征收机关一份,征收机关据此代开发票,并在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留存联上加盖“已结报”戳记;
  2.小规模纳税企业由国税征收机关代开发票及税款预储手续,可比照上述C类一般纳税人程序办理。国税征收机关也可直接将发票实际开具的增值税税款征收入库。

第四章 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每月10日前,纳税人按规定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国税征收机关填制税收缴款书或其他完税凭证,由税务机关通知金融结算窗口将税款划转入库。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遇特殊困难不能如期缴纳税款时,报经县级国税局审批办理缓缴手续后,暂缓实行税款预储,缓缴期满后,应及时办理税款预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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