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票款结报
第四条 对纳税人购领使用的发票,国税机关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实行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制度,并要求纳税人在结报票款前,对其已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票面税额等内容按本汇总,按要求登记发票封面,填制《票款结报表》。
第五条 对结报票款的纳税人,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结存的发票、发票使用期限、《票款结报表》、有关财务核算资料等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对。
第六条 对一般纳税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办理结报手续:
1.对A、B类一般纳税人,国税征收机关审核人员要对其发票存根和《票款结报表》进行审验,检查纳税人发票使用有无违章问题,发票封面是否按要求正确汇总,《票款结报表》填写项目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凡审验无误的,对整本全部用完的发票,在封面上加盖“已结报”戳记,整本未用完的在每份已开具的发票上加盖“已结报”戳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注明“验讫”字样,并由审核人在《票款结报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票款结报表》交纳税人送金融结算窗口办理税款预储手续;
2.对C类一般纳税人,凡由国税机关代管自开发票的,国税征收机关应逐份审验,具体参照上述A、B类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执行;凡由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在每次代开发票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并由纳税人填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和《票款结报表》,报国税征收机关审验。国税征收机关审验无误后,在《票款结报表》上加盖公章,交纳税人送金融结算窗口办理税款预储手续。
第七条 小规模纳税人结报票款手续,可比照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凡国税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发票开具有关规定、有迟报、瞒报收入嫌疑的,应视情况分别采取要求纳税人纠正、按规定处罚、进一步稽核等措施,重大问题及时进行专业稽查。
第三章 税款预储
第九条 确定预储税款额度的依据,是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及其他收款凭据。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在预储期内如果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款,可由国税机关依据其已开具发票及其他收款凭据实现的销售额,与当地平均税负水平计算规定。平均税负水平依据当地同行业或同类货物正常税负率、一般增减因素及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逐户或逐类核定下达,并可随经济形势、经营状况的变化据实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