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
税务局票款结报预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8]75号 1998年12月22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票款结报预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抓好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中涉及的《票款结报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税款预储账户资金动用申请审批表》由各市地根据有关规定自行设计印制。
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票款结报预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票款结报,是指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要求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在纳税期前2-3天内,结报发票开具使用情况,并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转存税款预储账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结清税款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由国税机关管理,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对纳税情况良好、税负正常、无拖欠税款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结报票款时,可暂不实行税款预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