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月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划入市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二)对市级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人工商业户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月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于月末缴入市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范围,提高筹集标准,不得任意减收、免收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及擅自减免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我市城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
  (一)重点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二)大中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水利工程;
  (四)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五)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建设;
  (六)垫付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额度不得超过水利建设基金年度收入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列入计划,有资金来源时及时归还);
  (七)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
  (八)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和有关支出。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安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用水利建设基金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水利建设基金建设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对涉及城市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城建部门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应建立项目数据库,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半年度拟安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进度,本着量入为出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确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按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水行政主管部门据此组织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