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9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长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吉政发[1997]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城区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其征收和使用管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一)从纳入市级预算内管理的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和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人工商业户管理费、市政府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二)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97]41号)文件规定,长春市属于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市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不少于15%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三)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