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1998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以下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成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中心负责。省直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市(地)及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办理上级批办的投诉。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对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
(四)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七条 市地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办理上级批办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