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 沈政发[1998]第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投资结构调整,加快普通住宅建设,保持必要的经济增长速度和投资规模的要求,加速我市空置商品住宅销售,推进住宅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培育、规范和发展住宅交易市场,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实行有关扶持政策。现将促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宅可以上市交易
对已售公有住宅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宅,包括解困房、安居工程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进行交易(含买卖、置换、租赁、抵押、典当、继承等)。但下列已售公有住宅不得上市交易:
(一)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且已发布拆迁公告的;
(二)学校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
(三)部队、科研、保密等单位认为不宜上市交易的;
(四)超出干部住宅面积控制标准,超标部分没有补交商品房面积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
二、开展各类产权房屋的置换业务
鼓励居民之间、居民与房屋产权单位之间、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进行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各类产权住宅置换。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拥有的产权房屋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均可进行置换。
三、公有住宅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
公有住宅经产权单位同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偿转让使用权,转让收益由产权单位和转让人按一定比例分成。
四、拓展住宅信贷业务
各商业银行都要大力开展住宅按揭贷款业务,房地产开发商要积极与商业银行合作,签订按揭协议,促进住宅销售。各商业银行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力开办个人住宅贷款业务,贷款利率按现行规定执行。政府统一管理的政策性房改资金要加大对个人住宅贷款的投入比例。在个人住宅贷款投入上,政策性住宅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宅贷款可以采用组合方式。
五、完善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备案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