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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第156号 1998年12月1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经市局研究,决定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现将该文书的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实际,结合下列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书适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各种情形,具体包括:
  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税务登记方面的情形。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申报方面的情形。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检查方面的情形。
  本通知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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