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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沪杭高速公路
(上海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8]第323号、沪财综[1998]54号 1998年12月3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报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沪市政财[1998]第803号)收悉。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收费办法:
  同意对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采取按车种分类、分段计程并加收车次费的计费方式。
  机动车按载重吨位分成5类:2吨以下(含)为A类、车型系数为1;2--5吨(含)为B类,系数为1.5;5--10吨(含)为C类,系数为1.7;10--20吨(含)为D类,系数为2.74;20吨以上为E类,系数为3.3。
  通行费计算公式:每车公里基价×车型系数×行驶公里+车次费。
  二、收费标准:
  (一)车公里基价:A类、C类、D类、E类车型每车公里基价为0.60元,B类车型每车公里基价为0.55元。
  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莘庄至松江区间,A类、B类车通行费仍按原标准收费,其它类车按新标准计算通行费。
  (二)车次费:按不同车型计收,即A类5元、B类10元、C类15元、D类20元、E类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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