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目前暂不具备住房分配货币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从1998年12月1日起,必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单位,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也可以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也可暂缓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待有条件时再予补发。
单位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要按《新房新制度》的规定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额不得高于本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单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设职工住宅向职工出售的,职工实际支付房价不得低于届时职工家庭负担价。
以上单位须制定具体方案,经职代会通过,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四十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支付房款面积按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规定测算。根据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的通知》(宁房改[1996]5号)规定,以使用面积乘以1.4系数测算的付款面积与房屋权证面积不一致的,支付的房款互不找贴。
九、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四十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十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新一轮房改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出现新的分配不公。对于少数职工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低价超标购房、以房谋私的,要坚决查处,及时纠正,并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各级宣传、房改部门要加大房改宣传力度,针对本方案政策性强、力度大的特点,积极引导职工树立住房新观念。
(四十六)市属五县参照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房改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十七)本方案由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
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以上面积指建筑面积)
(四十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