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全面推行物业管理,规模物业管理行为,引入竞争机制,确保管理维修基金到位,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切实搞好住房维修和小区环境管理,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
五、发展和完善住房金融服务体系
(二十五)所有商业银行要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取消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贷款期限。
(二十六)鼓励商业银行发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贷款。商业银行在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范围内,应当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七)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商品房,凡具备贷款及抵押条件的,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八)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有关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
(二十九)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担保、保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用抵押、保证等方式,也可由专门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三十)鼓励成立房地产咨询、估价、担保、置业以及相关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及公司。
六、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三十一)要集中力量对职工家庭进行住房普查登记,清理和纠正房改中购买公有住房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职工个人档案,严格上市交易审批手续。
(三十二)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下称已购住房),在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和原售房单位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即可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抵押、租赁等。
(三十三)已购住房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改造范围的,已改变使用性质的,因上市交易造成家庭成员住房困难的,违反政策规定购买的,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不得上市交易;正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相应职级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购买的住房(均含相应职级的离退休干部,以及用子女名义购买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暂缓上市交易。
(三十四)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应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出售已购住房时,除依法纳税外,须补缴土地受益金;出售已购住房又购买新自住房的,税费给予适当减免。
(三十五)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和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要与责任单位办理管理责任和维修基金的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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