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单位须将逐月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中心”在受托商业银行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按住房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职工在新购住房或退休时支取。新购住房的,由个人申请,单位核定,“中心”批准,通过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退休的,直接支付给个人。
(十五)对全市已售公有住房售房款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十六)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租赁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买、租赁商品住房。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40元以下的为最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5万元或三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1.66万元以上的为其他收入高的家庭;其余为中低收入家庭。
(十七)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保证。计划、建设、规划、房产、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施工建设单位。加强成本管理和监控,努力降低造价。严格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十九)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成本价构成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二十)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十一)中低收入家庭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经其初审后,报上一级复审,经市安居办批准,直接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
最低收入家庭需租赁廉租住房的,向认定其最低收入家庭的市民政局或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经其复审后,报市安居办批准,视廉租住房房源情况酌情安置。
(二十二)允许旧城以外的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资、合作建设职工住宅,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商品住房,拓宽解决职工住房的渠道。
(二十三)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要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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