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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2)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其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3)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购房职工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所在单位逐月发给住房补贴。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基数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住房补贴。1998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职工住房月补贴额随职工工资基数变动逐年调整。
  (六)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1998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
  (七)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要建立购房补贴、工龄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要认真搞好住房调查,按公正合理原则确定发放对象。单位向职工发放购房补贴、工龄补贴,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八)职工的购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拨款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列入职工工资渠道解决。各级财政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化住房基金管理
  (九)从199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1997年月平均工资核定,为操作简便,职工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在1997年度的基础上分别增长10%。
  (十)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公积金管理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关承办银行要为“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一)积极抓好三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逐步建立民营、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公积金的立法,使其制度化、法治化。
  (十二)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单位的建房贷款。
  (十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按年支取冲减;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过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中心”批准,可用该职工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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