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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1998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完善我市新房新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发展和完善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在我市1997年7月13日实行新房新制度的基础上,从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职工解决住房主要由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拨款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主要包括:租金补贴、购房补贴、工龄补贴。
  (五)本市十区范围内,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相对稳定,且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见附表一)的职工均可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1.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新购住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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