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213号 1998年11月12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国税发[1998]1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时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不得随意放宽条件;经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或企业已经到期的,要立即恢复征税。各地不得擅自或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或变通放宽减税、免税条件。
二、各地在结合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合作)银行的财务、税收管理;
(一)对城乡信用社(含城市商业银行)高息揽存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的利息不予税前扣除,其工资、招待费、管理费、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列支,超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并就地补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账外“小金库”收入一经查出,除按税法规定补税外,同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二)省局决定于1999年上半年对我省境内县及县以上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由各地、市国税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将检查结果于1999年6月30日前总结上报省局。 在检查中发现未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自行提高标准提取管理费的以及支出中不符合国务院农村金融改革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农金改办[1997]45号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一经查出就地按33%的法定税率补税,并按有关财务、税收规定予以处罚。对管理费收支结余过大的,基层国税机关应逐级上报有权批准的上级国税机关同意,从1999年度起相应地降低管理费提取标准。
(三)对城市商业(合作)银行及其所属汇缴成员企业所得税及财务管理的重点,目前应是高息揽存超标准支付的利息、账外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入账、瞒报利润、虚报亏损、乱列支出或超标准支出等。防止侵蚀税基,减少国家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