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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8]24号 1998年12月4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式样。为切实强化对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局按照总局的要求,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机动车发票。销售旧机动车的,可继续使用省局统一监制的商业零售发票,待总局下发旧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票样后再进行调整。
  二、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版和计算机版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国税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手工版发票规格为214mm×150mm(25开);计算机版发票规格为241mm×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使用计算机版发票。
  三、发票内容中“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订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税)价格;“价外费用”指车价以外的费用,“价费合计金额”指车价和价外费用合计;“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指销货单位所属情况,“审核单位”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内容中,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可暂不填写。
  四、机动车发票按照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要求印制,发票联统一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手工版机动车发票的发票联以水印纸印制,计算机版发票以无碳压感纸印制。各地国税机关应将机动车发票票样送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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