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超重、超高、超宽的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黄海大道桥梁的,应经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九条 在黄海大道控制红线范围内建设临时建筑的,应向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申请,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路政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大庄公路路政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有两人以上,并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出示有效证件。监督检查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大庄公路路政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