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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大道路政管理办法

黄海大道路政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8]104号 1998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海大道(大庄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黄海大道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海大道通行的车辆、司乘人员以及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黄海大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具体承担维护公路设施和实施路政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公路设施,接受路政监理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改、污染、毁坏黄海大道及其设施;
  (二)在黄海大道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设置障碍;
  (三)在黄海大道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利用黄海大道边缘排水、灌溉、养鱼;
  (四)在黄海大道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和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五)在黄海大道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
  (六)在黄海大道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撒漏、流淌、散落物品;
  (七)在黄海大道上试刹车和在桥梁上通过超重、超高、超宽车辆;
  (八)其他损害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黄海大道及附属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到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因占用、挖掘黄海大道及附属用地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黄海大道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或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的,应向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申请,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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