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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教师购买统建房产权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教师购买
统建房产权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1998]190号 1998年12月30日)


市教委:
  厦教委(1998)275号文悉。关于我市教师购买统建房办理产权问题,根据《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中第二十条规定“教师购买统建房按全市出售价格的80%给予优惠;夫妻双方是教师的,其购买价格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70%给予优惠。”的精神,现就产权办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明确如下:
  1994-1997年期间,我市教师通过教育系统计划分配渠道,取得房源指标,并以优惠价购买的统建房,按以下原则予办理统建房房屋产权手续:
  一、一方为教师,购买价为1000元/平方米(即:1250×80%)的,产权比例为100%;购买价低于1000元/平方米的,产权比例为购买价除以1000元/平方米。
  二、夫妻双方是教师,购买价为875元/平方米(即:1250×70%)的,产权比例为100%;购买价低于875元/平方米的,产权比例为购买价除以87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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