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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资产处置应按照“先安置员工,再清理债权债务”的顺序进行。员工安置费用在估价机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估价机构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
  3、经产权界定后属挂靠单位的资产,经估价机构与挂靠单位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租借给改制后的估价机构,挂靠单位可以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的方式逐步收回资产。
  4、凡过去未参加保险需补交各项保障统筹费用的,原则上在估价机构的资产中解决。
  5、未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估价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与挂靠单位协商后提取,留存改制后的机构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6、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改制
  1、估价机构的改制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由估价机构的员工民主协商选举改制后机构的出资人或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确定改制后的组织形式、出资总额和出资比例,制定机构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挂靠单位签订资产处置协议书,研究机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包括:
  (1)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结果;
  (2)挂靠单位与机构签订的资产处置协议;
  (3)改制后机构的组织形式、名称;
  (4)改制后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议事规则;
  (5)改制后机构合伙人和出资人的组成及出资情况;
  (6)其他有关内容。
  (三)向市房地资源局报送改制材料,具体包括:
  1、改制方案;
  2、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3、改制后机构基本情况表;  
  4、出资人(合伙人)和其他执业人员注册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6、验资报告、合伙人出资的有效证明;
  7、机构与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批准的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
  8、具备出资人资格的人员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已知晓所有脱钩改制文件的有关规定;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改制机构设立
  估价机构改制方案经审查后符合规定的,由市房地资源局出具同意机构改制的批准文件。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房地资源局申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九、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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