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按规定必须脱钩改制的估价机构,其脱钩改制后的名称应体现房地产估价的业务性质,并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以地名、部门、单位的称谓直接作为名称。脱钩后涉及名称变更的,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2、改制为合伙制估价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上海×××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估价机构统一规范为上海×××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估价机构脱钩后,如与挂靠单位在一起办公的,要创造条件另行觅址执业。
六、脱钩改制后估价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专营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或出资人,其中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出资额占51%及以上;
2、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
3、书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合伙人实际出资额或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机构名称符合本实施意见规范的要求;
6、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7、其他规定的条件。
(二)兼营估价业务机构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登记,从事与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
2、注册资本或出资额50万元以上;
3、机构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发起人)中应有一名及以上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且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4、机构内设立专职的房地产估价部门,配备5名以上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
5、有与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6、其他规定的条件。
七、合伙人或出资人的资格规定
(一)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估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资格;
(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作为出资人或合伙人;
(四)无不良执业记录。
八、脱钩改制的步骤
(一)脱钩
1、各估价机构应与挂靠单位共同组成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挂靠单位就脱钩内容进行协商,提出脱钩方案,明确脱钩进度,达成脱钩协议,签订的脱钩协议书应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后实施。
脱钩方案应包括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处置意向书和脱钩前的法律风险责任、债权、债务处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