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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脱钩改制的目标
  这次估价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估价机构脱钩后,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改制为由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等为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
  五、脱钩的内容
  估价机构应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脱钩
  1、估价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及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应转至上海市房地产业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或经批准的单位管理,内部人事工作由机构自行管理,新增人员由估价机构按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
  2、脱钩后的估价机构实行自主管理,挂靠单位不再任免和管理估价机构的负责人,由其自行决定具有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等资格的人员担任经营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
  3、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估价机构兼职、挂职。挂靠单位派到估价机构工作的人员,参考本人意愿,由挂靠单位决定其去向或自谋出路。原在估价机构的编内人员由估价机构安置。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改制过程中挂靠单位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估价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和财产分割,并与估价机构签订资产处置协议。资产处置要按照有关规定由挂靠单位与估价机构协商解决。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资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和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估价机构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改制过程中的财产问题。要严肃纪律,防止在脱钩改制过程中拿原则做交易,严禁违章调度资金、私分或转移钱物。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要严肃查处。
  3、脱钩后,界定为挂靠单位的资产可采取由估价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年收回。
  (三)业务脱钩
  1、估价机构脱钩后,不再是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行政、行业管理职能,不得以挂靠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不得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挂靠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脱钩改制后估价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估价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
  (四)名称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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