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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本市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平等竞争,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8号)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推进估价机构的脱钩改制,使估价机构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凡在本市设立登记并取得市房地资源局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估价机构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按照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其他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中兼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也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完善和申报确认。
  三、脱钩改制的原则
  (一)估价机构改制后应与原主管部门、投资单位、投资人(以下统称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挂靠单位不得持有或变相持有估价机构的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改制后的估价机构进行干预。
  (二)兼顾国家、估价机构和个人的利益,协商一致,合理界定产权,既要保证改制后的估价机构保持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正确处理脱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保证估价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促进估价机构上规模、上水平,使其稳步健康发展。
  (四)破除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或地区性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房地产估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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