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
森林法》,依法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对林地实施用途管制制度。对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保证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同时,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铁路、公路、采矿、水利以及通讯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征得自治区林业厅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后使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四费”的征收工作,凡过去欠交或少交的,要力求全额到位。对今后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必须足额收取其费用。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和恢复森林植被,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或挪作他用。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不得将国有林地划归集体和个人,已经划归的,必须依法归还国有;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已经改变的要坚决予以还林;存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地方,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不得占用林地,违者严厉查处。
五、加强林业公安和林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林业公安和林政稽查队伍建设,重视林业执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在编林业公安和林政稽查队伍的工作经费,对于专项打击工作,可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近期要组织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并与检察、审判机关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打击毁林开垦行为的同时,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交易市场和大的木材集散地、加工厂等进行清理整顿,并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木材检疫检查工作,对无证采伐、乱伐盗伐林木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六、加大《
森林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展《
森林法》和国务院《通知》的宣传活动,结合今年我国长江、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灾,联系我区生态环境脆弱的实际,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树立发展林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各地要把林地消长、征占用林地审核率及补偿到位率、非法侵占破坏林地案件查处率等具体指标,纳入到各级政府领导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中,责任到位,定期考核,严格奖惩。责任书修订工作在今年底以前完成。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林业执法,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