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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
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

  一、充分认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领导我区是一个森林资源严重短缺的省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要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就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是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与繁衍的一件大事,一定要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各级政府要把保护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并组织林业、土地、水利,畜牧、农建等部门制定林地、森林资源保护方案。要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确保所有林地不允侵犯,一切森林资源不能破坏。林业部门要依照《森林法》做好林地、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防止改变林地用途和破坏森林植被。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不论是单位、企业,还是个人行为,一经发现,都要按《通知》要求,从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一些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立即无条件地停止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态度坚决,旗帜鲜明,从严把关,决不允许在政策上开“口子”,在执行中打折扣。对已发生的征占用林地,要分清类型,分别处理。属于违背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建设项目征占林地,一律责令停止;属于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占林地的在建项目,没有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非法毁林占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全面开展文件清理和林地清查工作,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有悖于《森林法》和《通知》中制止毁林开垦规定的文件,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尽快修订或废止。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达以来已征占用林地的情况,特别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征占用的林地,各地、市、县政府要组织林业、水利、土地等部门,成立清查小组,抽调专门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制定方案,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清查的重点是,川区黄河两侧的护岸林和国有、集体农林牧场的林地,沙、山区国有、集体林场和拍卖“四荒地”的林地。清查工作要做到发生时间、面积、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四查清”。自治区林业厅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抽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做出处理,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上报林权清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在查清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属毁林开垦的耕地,必须全部迟耕还林。对国办发[1994]64号文件下发前毁林开垦的耕地,凡坡度在20度以上的,要制定规划,限期在2000年前逐年全部退耕还林,并达到水土保持的标准,退耕还林规划要在今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林业厅。各地、市、县政府在退耕还林的同时,要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好人员,保证清退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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