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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8]48号 1998年12月16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1998]3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其中增缴的1%失业保险费从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原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年内仍由单位按原渠道交给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职工个人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不建个人账户。
  二、1998年底以前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确定。(即按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三、为了减轻部分困难职工的负担,对下列四种对象,个人免交失业保险费: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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