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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8修正)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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