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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2、采砂单位必须申请领取采砂批准证,逐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机构进行采砂资质审查合格发证后,方可进入规定的采砂作业区,按批准的范围、深度、期限、作业方式进行开采。当采砂危及河势稳定和防洪等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采砂单位立即停止开采,采砂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每年两次集中在芜湖市联合审批,办理采砂批准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办证时间。
  3、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采砂单位按批准的开采范围设立作业区标志,并标明许可的开采范围、深度、作业方式、开采期限。在作业过程中,采砂单位应按规定悬挂标志、信号,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做到安全规范作业。
  4、坚决取缔小吸砂泵船。沿江各有关市、地、县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小吸砂泵船坚决取缔。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采砂对河势变化、防洪、航运、过江通信设施安全影响等情况,及时确定禁采河段和禁采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从芜湖市弋矶山汽车轮渡上标线至朱家桥码头区下标线,属我省防洪、交通和通信的要害区域,仍由芜湖市人民政府设立禁采区标志,并负责统一管理。安庆市过江光缆敷设区水域由安庆市人民政府划定禁采区并实行统一管理。
  四、采砂单位必须依法按章缴纳各项税费。有关税费可由各地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代征。
  1、各地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规定将代征的各项税费分别计算,上缴有关部门,其中采砂管理费按《安徽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规定执行。
  2、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费和公安部门参与长江采砂管理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纳入预算,或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从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中支付。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广大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所有在长江安徽段水域采砂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过去省人民政府对长江采砂管理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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