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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长江水域部分河段非法采砂屡禁不止,严重影响长江河势稳定,危及长江防洪、航运和过江通信设施安全。为坚决禁止我省长江水域的非法采砂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长江采砂实行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领导。
  1、省成立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长江采砂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分管省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派一名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分管厅长兼办公室主任。沿江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人民
  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辖区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工作。
  2、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因管理不力出现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损失和事
  故的,省人民政府首先要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砂活动的检查、监督,发现非法采砂活动,应依法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或本级人民政府。二、长江河道采砂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报批,
  做到依法科学开采。
  1、长江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长江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需要,确保防洪、航运和通信设施安全。采砂区域、深度、作业方式的确定,由县以上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技术条件的单位,对辖区内的开采区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和
  过江通信设施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航道和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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