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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开展房屋所有权总登记、验证或换证,由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明确总登记、验证或换证的区域、期限及有关事项。凡被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均应按规定申请登记、验证或换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证书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向登记机关交纳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取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档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进行房地产测量,准确地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符合规范的房地产图表,为审查确认房屋权属提供依据。
  房地产籍应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写,依照《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档案应以权利人为宗立卷,卷内文件资料排列可按权利变化时间为序。
  归档包括下列资料:
  (一)计划批文、规划用地、施工批准证件;
  (二)规划红线图、房屋分幅图、分丘图、户图等;
  (三)划拨文件、落实政策“退还产权通知书”、契约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确认权属的文件和在房产登记发证中收集的其他产籍资料;
  (四)房屋权属登记的表、卡、帐、册及房屋所有权证存根;
  (五)其他有关房屋权属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档案,应根据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使房产权属、房屋现状与产籍资料保持一致。
  房地产测量应根据实际适量修测、补测房地籍图。
  房屋权属档案必须永久保存,产籍资料如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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