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鄂建[1998]第245号 1998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确认和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及其产生的房屋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在城市各类所有制房屋权属管理中收集的各类证件、图纸、表卡、帐册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变化的资料形成的房产档案。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保护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五条 城市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权属转移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共有房屋权利分割时,土地使用权应当随之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六条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权属的管理。其房屋权属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屋权属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二)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登记以及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登记;
  (三)依法核发、审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