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应征得同住成年人的同意,填写《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并持《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向公有住房出租人征求意见,出租人应在五日内给予答复。
(二)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让的,承租人与受让人签订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的《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合同》。
(三)《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承租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公有住房所在地房屋置换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1.《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
2.《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合同》;
3.租用公房的合法证明;
4.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5.转让使用后不会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具结;
6.承租人配偶及同住成年人同意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证明材料。
(四)承租人应如实申报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成交价格。
房屋置换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开具《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审核表》,承租人按本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交纳费用。
(五)受让人自房屋置换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持《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审核表》、租用公房合法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
出租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公房证明。
九、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按本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办理转让使用手续。
(二)转让使用后,承租人换购商品住房的,应与商品房经营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住房转让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承租人换购私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的,除执行有关规定外,按照上款要求办理。
十、公有住房互换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均应征得同住成年人同意,填写《青岛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申请书》,并向出租人征求意见,出租人应在五日内给予答复。
(二)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签订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的《青岛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三)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在交换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屋置换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房互换使用的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