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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

  十、可购公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订合同:由可购公房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规定与可购公房所有权人签订青岛市公房出售合同,并与上市交易当事人签订青岛市可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
  (二)交易审核:由交易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系法人的,持营业执照副本)、售房单位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公房出售合同、上市交易合同到房屋所在地交易管理部门填写可购公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办理交易手续:
  1.由可购公房承租人提交其承租房屋的合法证明和同住成年人同意购房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2.可购公房上市交换,所换房屋为已购公房的,由该已购公房所有权人提交经确认的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确认申请表;所换房屋为私房的,由该私房所有权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同住成年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交换房屋的证明材料;所换房屋为在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单位提交房屋建设及销售的有关证明材料;
  3.房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登记过户:经审核允许成交的,由当事人按合同结算有关价款,并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一、已购、可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对售房人按有关规定征收税费(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并按售价的1%征收土地收益金。
  已购、可购公房上市交换的,对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以差价为基数按上款规定征收税费。
  已购公房赠与他人或因抵押而发生权属变更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受赠与人或抵押人(按房屋评估价,下同)征收税费。
  已购公房上市出租的,其税费征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已购、可购公房上市交易过程中,印花税和契税按有关规定征收。
  已购、可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其交易手续费按售价的0.5%收取,由买卖双方分担。
  已购、可购公房上市交换的,其交易手续费按交换差价的0.5%收取,由交换双方分担。
  已购公房赠与他人的,其交易手续费按评估价的0.5%收取,由受赠与人负担。
  已购公房出租或抵押的,其手续费按租金收入或抵押房产评估价的0.5%收取,由出租人或抵押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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