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规章限制交易和市政府认为不应当交易的。
七、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符合本意见第五、六条的有关规定;
(三)经同住成年人(指同户籍常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同)和已购公房共有权人(无共有权人的除外,下同)书面同意;
(四)经房屋所在地交易管理部门确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可购公房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公房租赁关系,所租住公房符合房改出售条件;
(二)符合本意见第五、六条的有关规定;
(三)已落实可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按房改政策购买可购公房和该可购公房上市交易行为同步进行;
(四)经同住成年人书面同意;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赠与或交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确认:由已购公房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房屋所在地交易管理部门填写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确认申请表,并提交同住成年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该房屋上市的证明材料,办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确认手续。
(二)签订合同:由交易(赠与)双方当事人签订青岛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赠与书)。
(三)交易审核: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系法人的,持营业执照副本)和交易合同(赠与书)到房屋所在地交易管理部门填写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赠与)过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办理交易审核手续:
1.由已购公房所有权人提交经确认的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确认申请表;
2.已购公房上市交换,所换房屋为已购公房的,由该已购公房所有权人提交经确认的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确认申请表;所换房屋为私房的,由该私房所有权人提交所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同住成年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交换房屋的证明材料;所换房屋为在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单位提交房屋建设及销售的有关证明材料;
3.房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登记过户:经审核允许成交的,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