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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

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
(青政字[1998]第64号 1998年12月3日)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盘活存量,拉动增量,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联动和住房流通,适应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点制定本意见。
  一、凡在本市四方区、李沧区和胶南市范围内的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将其按房改政策已经购买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依照本意见出售、出租、赠与、交换、抵押等行为。
  本意见所称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将其承租的符合房改出售条件但尚未购买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可购公房)依照本意见出售和交换等行为。
  三、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可购公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监理处和胶南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已购、可购公房上市交易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易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四方区、李沧区和胶南市范围内已购、可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已购、可购公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合法的原则。
  已购、可购公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居民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或购买成本价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购、可购公房可以上市:
  (一)以房改标准价购买公房后住满5年的;
  (二)以房改标准价购买公房后未住满5年,但已通过补交差价等形式过渡为房改成本价的;
  (三)以房改成本价或以解困等其他政府优惠形式核定的成本价购买的;
  (四)按棚户区拆迁改造政策购买安置房屋获得完全产权的;
  (五)居民承租的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
  六、已购、可购公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上市:
  (一)机关办公区内和学校教学区内的;
  (二)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且户籍已被冻结的;
  (三)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住房上市后会造成原使用人住房困难的(低于本市人均居住面积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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