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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信联发[1998]126号 1998年12月15日)


各支社、信用社,国税宝安、龙岗区局,罗湖、南山征收分局:
  现将《一九九八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联社。

  附件:

一九九八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总结分析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199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决算的指导思想
  今年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信用社年度经营情况。各信用社必须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虚假不实的盈亏,通过会计试算和决算,暴露信用社经营上潜在的问题,不得人为掩饰。各项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经得起事后审计。为此,提出以下几点要求:第一,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据实核实各项财务收支,加强成本核算,不得任意扩大费用标准;第二,应付利息,折旧、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项费用按规定计提,经上级批准开支的资本性支出要在摊销期限内列入损益。第三,严禁以贷收息,扩大虚假收入,掩盖经营上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明确财务、税收的有关政策规定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文对信用社的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不仅为信用社依法纳税、规范纳税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而且也使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根据全国信用社决算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对信用社财务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精神,现对信用社有关财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应收应付利息的计算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信用社应收利息计算办法没有另做规定之前,信用社仍按银发[1993]251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应收利息。
  信用社购买的一年期以上(含)的国债拆出资金及一年期(含)以上的定期存款应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以前年度发生又没有计算应收利息的,可在本年补计,补计的应收利息反映在“上年度损益调整”的损益帐户上,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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