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轻字[1998]424号 1998年12月17日)
各地、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精神,结合我省推进无偿献血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见附表)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价格,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费包括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
三、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暂在献血量的范围内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在其规定的供血限量内,按血液价格的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