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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8]69号 1998年12月2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征[1998]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统一套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该发票。
  二、自“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之日起,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原销售新机动车所用发票(含自印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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